省政府公布《山西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
粮食收购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利益。日前,省政府公布的《山西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或者抬级抬价。
该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稻谷、小麦、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所指粮食收购,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办法要求,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和市场流通秩序进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粮食生产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建立主体多元、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收购市场体系,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
为保护农民等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办法规定,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或者抬级抬价;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不得在粮食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期间囤积居奇;不得相互串通操纵粮食收购价格,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利益。应当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并告知售粮者,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打白条;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为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办法要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发布粮食生产、质量、价格、供求、收购进度等信息,利用多种形式宣传解读粮食收购政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市场主体有序购销,促进粮食市场平稳运行。同时,鼓励和支持建设生产、收购、储存、加工、销售一体化粮食企业,通过订单农业、入股托管等方式,与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积极引导农企对接,促进农民增收。
该办法将从今年4月1日起施行。(李俊华)
原文链接:https://nyncj.sxxz.gov.cn/zwyw/szfyw/202203/t20220321_3742438.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致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政府刘...2021-06-23
- 规模经营耕地从3万亩到1...2021-06-15
- 胡春华强调:确保高质量完...2022-02-23
-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2020-08-07
- 花生豆腐的制作技术2022-01-04
-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2023-12-23
- 新建规模畜禽养殖场 如何...2022-04-30
- 农业农村部举办党史学习教...2021-06-25
- 中央重磅发声:加快错案纠...2021-01-13
- 王晓勇带队开展安全检查工...2025-09-26
- 省农业农村厅举办厅党组理...2025-09-25
- 2025年中国农民丰收节...2025-09-24
-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举办20...2025-09-23
- 江苏率先发布!补短板高端...2025-09-23
- 农林大厦办公室门及门锁批...2025-09-23
-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执法...2025-09-23
- 江苏省现代渔业科技示范园...2025-09-23
- 江苏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技...2025-09-23
- 第二届中俄地方经贸合作大...2025-09-23
- 齐齐哈尔市克山县:贝贝瓜...2025-09-23
-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征求...2025-09-23
- 十二师提高执法监督质效优...2025-09-23
- 嫩江小龙虾“丰收”成为“...2025-09-23
- 全国农业气象灾害风险预警2025-09-23
-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河...2025-09-23
- 北大荒大豆进入收获季2025-09-23
- 虎林市深耕绿色植保技术赋...202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