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本次改革试点核心内容是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一是将全部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以及农资综合补贴存量资金的80%,用于耕地地力保护。二是将农资综合补贴存量资金的20%,加上农业"三项补贴"的增量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2、发放要求。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一是对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不再给予补贴;二是引导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主动改善地力,鼓励种植绿肥、施用有机肥、秸秆还田,不露天焚烧;三是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采取财政"一卡
通"的方式直接补贴到户,具体操作流程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
3、发放标准。在国家改变补贴资金发放依据之前,我省仍以计税面积内的农作物实际种植面积和每年的双季稻播种面积作为发放依据,省将根据卫星遥感监测数据对上述面积进行核实。2015年,根据2014年的计税面积、双季稻种植面积及近三年双季稻补贴资金在农资综合补贴资金中的权重,测算确定我省计税面积内种植一季农作物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每亩每年105元、计税面积内种植双季稻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每亩每年175元(计税面积外种植双季稻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每亩每年70元)。
4、资金安排。为了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委以上年度各地计税面积内的实际种植面积以及双季稻种植面积为依据,测算安排当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各市州财政和农业部门每年11月底前统一将所辖县市区上述两种种植面积数据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农委。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委审核后,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各县市区必须严格按发放要求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户卡中,确保"种地得补贴,不种地不得补贴"。省财政拨付的耕地地力保护资金有结余的可转入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中统筹使用;资金不足的,由当地财政调剂解决,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到位,保护好种地农民利益。
(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
1、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主要粮食作物的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种粮农民合作社、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农业生产新型经营主体倾斜。其中: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按耕地流转面积进行支持,小规模种粮大户和家庭农场的耕地流转面积为30-200亩,中等规模种粮大户的耕地流转面积为200-1500亩,大规模种粮大户的耕地流转面积为1500亩以上;种粮合作社、粮食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组织根据其实际经营、服务面积进行支持。
2、发放要求。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有多种形式,既可以土地有序流转形成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也可通过股份合作、联合、订单农业、社会化服务提供等方式实现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各地要坚持因地制宜、简便易行、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采取有效的支持方式,促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确保粮食安全。
3、支持方式。一是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通过农业信贷担保的方式为粮食适度规模为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提供信用担保,着力解决新型经营主体在粮食适度规
模经营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二是进行"财银保"试点。通过贷款保证保险,以保单作为担保方式,辅以财政设立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构建"财银保"合作贷款体系,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户可在无需提供抵押和反担保的条件下,以较低的融资成本获得银行贷款。三是培育流转耕地在1500亩以上的大规模种粮大户,重点支持大规模种粮大户仓储、烘干、集中育秧设施、机耕道、水利设施等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四是培育扶持10000户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两个"百千万"工程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4〕5号)精神,通过对万户家庭农场的扶持,推动土地规模流转和其他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五是采取贷款贴息、重大技术推广与社会化服务补助等方式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贷款利息给予适当补助(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鼓励支持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采取"先服务后补助"、提供物化补助等方式,为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提供集中育秧、插秧、病虫害统防统治、烘干等增产增收技术推广与社会化服务。六是现金直补。现金补助与主要粮食作物的种植面积或技术推广服务面积挂钩,单户补贴设置合理的补贴规模上限,防止"垒大户"。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不"撒胡椒面",鼓励对其中一种或两种补贴方式进行有益探索。前三种支持方式由省统筹进行试点和管理,在取得经验的情况下逐步推向全省,具体方案由省财政厅和省农委另行制定。第四种支持方式具体按照省人民政府实施两个"百千万"工程有关要求执行。第五、六种支持方式以市、县为主负责,主要对本地的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种粮大户、种粮农民合作社和粮食生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进行扶持。
4、资金安排。除省级统筹安排使用的资金外,其余根据各县市区粮食产量、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程度等因素安排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专项资金。
原文链接:http://nyj.yueyang.gov.cn/7869/20397/20398/content_5741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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