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4月1日起施行 加大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保障
1月12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为进一步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平衡好各方面利益关系,《办法》在坚持承包地‘大稳定、小调整’的基础上,明确收回、调整、分割承包地的条件和程序,加强对嫁出女、娶入女和入赘男的权益保障,并保障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要求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有侵犯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等。”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三处处长王雅丽说。
王雅丽表示,《办法》加大了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保障,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为了保障承包方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同时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防止“非农化”,《办法》规定,承包方对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有权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承包方有依法取得补偿的权利。承包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为规范代耕代种行为,《办法》明确规定,代耕期间,代耕者按照与发包方的约定享有代耕收益,同时履行承包方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承包方要求恢复耕作时应对代耕者提高地力的投入予以合理补偿。
原文链接:http://nynct.shaanxi.gov.cn/www/zcfg0829/20240115/98344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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