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渔业船员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规范我省渔业船员管理,提升渔业船员职业技能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江苏省实施办法》(苏海规〔2015〕2号)进行修订,新修订的《江苏省渔业船员管理实施办法》(苏农规〔2023〕14号),于2023年12月29日印发,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一、修订背景
一是与现行农业农村部规章不相符。2017年和2022年,农业农村部先后发布部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申请渔业船员证书年龄、任职资历条件等条款发生变化,《实施办法》需要跟进修订。
二是与机构职能变化不适应。机构改革后,原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承担的渔业管理职责已划入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机构隶属关系和名称均发生了变化,《实施办法》中相关部门名称均需随之调整。
三是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要求。根据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要求,我厅将《实施办法》纳入2023年度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废止)计划,启动修订工作。
二、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二)《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2022年6月28日公布;
(三)农业部公告第2196号,2014年12月24日发布;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号),2022年2月22日印发;
(五)《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渔业职务船员考试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22〕8号),2022年3月22日印发。
(六)《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海洋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记分办法>的通知》(农渔发〔2022〕10号),2022年03月31日印发。
(七)《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办渔〔2014〕44号),2014年7月4日印发;
(八)《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船员考试大纲的通知》(农办渔〔2014〕54号),2014年9月18日印发。
三、修订内容
《实施办法》原共8章43条,本次修订取消了章节,删除17条,新增4条,合并6条,重点修改17条,修订后共30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调整规范性文件和机构名称。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江苏省实施办法》名称调整为《江苏省渔业船员管理实施办法》。同时,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对主管机关和业务机构名称进行了修订,将“农业部”改为“农业农村部”,“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改为“省农业农村部门”,“江苏渔港监督局”改为“省级渔港监督机构”。
(二)规范相关表述和完善相关做法。规范适用范围、内陆渔业船舶最低职务船员配备标准、申请渔业船员证书提交材料名称等内容表述。依照《管理办法》授权,确定内陆渔业职务船员职级划分和内陆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具体条件,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备案材料、渔业船员证书损坏或遗失补发所需材料等进行了明确。完善证书签发人制度、渔业船员培训档案管理要求和曾在军用船舶、交通运输船舶等非渔业船舶上任职的船员申请渔业船员证书考核条件等。
(三)删除超越职权、未有规定和已明确的条款。如海洋一级职务船员、远洋渔业船员等以外的其他渔业船员考试考核发证权限制定和公布等不属渔业主管部门权限的条款,内陆培训机构分级和实操评估员等未有相关规定的条款,申请渔业船员证书年龄、任职资历条件等上位法已调整或明确条款。
(四)增加相关渔业船员管理条款。根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增加需要参加渔业船员考试的情形、渔业船员证书补发提交所需材料、渔业船员违法违规累计记分等规定。明确渔港监督机构在设施设备和场地配备、加强渔港监督人员培训等规定。
《江苏省渔业船员管理实施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本办法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各有关单位及时报我厅批准后,予以调整适用。
原文链接:http://nynct.jiangsu.gov.cn/art/2023/12/29/art_51447_111430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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